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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齐抓,遏制欺诈用工行为
近两年来,劳动仲裁部门频频接待了近百名外来务工者反映用工单位在招工时按照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收取了伙食费、管理费、押金、违约金后,不久,便采取卑鄙的手段和措施,迫使劳动都提出离职,然后再以履行双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为由,不予返还职工的扣押款,少则100元,多则上千元,坑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此,劳动者请求劳动部门予以解决。
劳动者对上述利益被侵害等问题,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立案审理,不符合受理的则告知申诉人向区级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就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劳动者所反映的问题,绝非是一种单纯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其问题的实质则显然是用人单位在使用伎俩,欺骗诈取劳动者的资金,非正当的获取企业的效益,是地道的“不劳而获”者。
本人之所心能提出这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表面上已经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其经营手续全法,又以注册家政服务的经营范围为自己安排劳动都的工作岗位提供了可“灵活”“随意”“不确定”的条件,他们在打着空政服务的佥保护伞下,进行着非法的欺诈活动。
二、利用了政策规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如: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收取伙食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并约定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为达到这一目的,用人单位则采取了故意设置圈套找劳动者的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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