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划分的探讨

投稿人:长江… 发布时间:2006/8/2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6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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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划分的探讨众所周知的阜阳奶粉事件,震惊了全国,也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为恢复和提高我国食品信誉,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一下简称《决定》)。其中关键措施之一,就是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一、《决定》的合法性

应该说,国务院的《决定》,监管职权划分明确,职责清楚。但是,执法实践中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现象并不因此消失,相反却造成更大的混乱。宜昌市卫生局按照《食品卫生法》对宜昌市福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一次执法行为,却被当事方以国务院文件诉为“超越职权”,并提起行政复议,执法监督为此陷入困境,宜昌市卫生局也因此发出了“暂缓执行函”;河南邓洲工商和卫生执法人员为争夺一箱问题奶粉,当街大打出手,为政府脸上抹了黑。

大家可能会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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