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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临时党支部管理办法
为大力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组织优势和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强化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巡察监督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推动纪委监委机关党建工作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纪委监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临时党支部是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战斗堡垒,担负着教育、管理、监督外出党员、借调党员和防止党员管理出现“两头空”“空档期”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正式党员3人(含借调)以上的案件核查组、审查调查组、巡察组、学习培训班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临时工作组),无法正常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的,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机关党员3人以上外出执行临时任务、被抽调参加专项工作、参加学习培训等,离开机关驻地3个月以上,党员组织关系不能转接,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借调党员人数较多,业务性较强的专项活动工作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党员在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临时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临时任务工作组的组长担任。
第三条成立临时党支部,应向机关党总支提交请示,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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