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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材料保密工作宣传教育讲稿
省直某部门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蔡某某为开拓新业务,2021年9月至10月,未经领导批准,未遵守相关保密制度,擅自同意业务合作方某教育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到其办公室,从电脑上把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考生相关信息复制带走。
事发后,蔡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有的人可能会感到疑惑:考生个人信息又不是国家秘密,为何擅自提供会受到纪律处分?
蔡某某擅自将考生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违反了工作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像蔡某某这样的干部受到处分,正是因为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同样要做好保密工作的内部材料相关规定不熟悉,对要求“吃”得不够透,脑子中没有这根弦,或者这根弦绷得不够紧,糊里糊涂就就犯了错。
对于保守国家秘密,通过多年来的持续宣传教育、人防物防技防、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等措施,相对来说执行得比较好。但是对于保守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有的干部职工就学习不多、了解不深,不清楚违规泄露这些虽然不属国家秘密但同样应当保密的内容就涉嫌违纪违法。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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