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短视频)运营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3/9/6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7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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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媒体(短视频)运营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入驻xx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为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创业者必须是在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

  第二条  企业和个人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

  第三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4、在我县注册并开展电商相关业务(销售本地特产或为电商服务企业)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具备我县本地身份并从事电商相关工作半年以上的企业及个人;

  5、在我县注册,意向通过电商培训等服务进行触网升级的(销售本地特产)传统企业;具备我县本地身份,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我县成立电商企业的企业及个人;

  6、在我县成立分公司通过电商销售本地产品的县域外电商企业;有电商产品销售能力,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我县成立电商企业的县域外的企业及个人。

  7、入驻企业及个人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8、入驻企业及个人符合政府电商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可执行性、创新性、运营性、创收性,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且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9、入驻企业及个人必须按时入驻,自觉遵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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