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无锡胚胎案为例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3/7/2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1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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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治疗过程中,鼓楼医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然而在手术前5天,沈某与妻子驾车发生车祸死亡。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沈某的父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法院取出,被告,女方父母胡某某,刘某某则辩称,胚胎系她们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夫妻所有。作为第三人的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都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宜兴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无锡中院改判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一审审判的焦点集中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否能被继承或转让,二审审判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两审裁判的法官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都没有进行明确解析,二审法院从法理伦理情理的角度,遵从不得对抗公民私权利的精神,裁判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这一技术将被广泛应用。个案裁判的公正兼顾人情迫使我们不得不探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胚胎属于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可以继承;一种认为是人,也有相关法律;还有一种折中说,认为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笔者倾向于胚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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