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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把每一所幼儿园办成幼儿快乐成长的乐园,让家长放心,让群众满意,让社会安心,现就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办园秩序
1.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年检、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依法审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于未取得办园许可擅自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对其办园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严格纠正各种不规范办班行为。幼儿园不得以课题、实验研究为名,开展各种违反法规、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不得借课题、实验研究名义违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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