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使驻在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参照《青海省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组对被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办法》《西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监督部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分管驻在部门(单位)其他业务工作,根据区委批准的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开展监督,专司监督职责。
第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依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条例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区纪委监委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单位)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四条驻在部门(单位)要关心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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