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填补商品房买卖迟延办证法律漏洞案例介绍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0/4/2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2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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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填补商品房买卖迟延办证法律漏洞案例介绍

  一、案情概要

  王某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应在xx年10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给王某使用,xx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xx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xx公司的责任,王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由xx公司自违约之日起按日支付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另自违约之日起180日内仍未完成产权登记,王某有权退房。

  合同订立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于xx年11月10日办理入住,但xx公司至今未取得初始登记批复,于是王某于16年3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以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时间上的限制,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本案中,xx公司于xx年11月10日交付房屋,其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即2014年5月9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其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故自2014年5月10日起xx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超过180日,即2014年11月6日王某已享有合同解除权。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对该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作出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即2015年11月5日前行使解除权,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而本案中王某于2016年3月31日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此时王某已丧失解除权,故对王某请求解除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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