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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提名权的维护
人大代表提名权是指人大代表按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中有提出各项选举候选人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中,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好提名权,有利于表达代表意愿,依法选出民众信赖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然而,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中,为确保组织意图,有的地方违背《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侵犯和干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名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授意代表按组织“内定”联名。从以往的情况看,“内定”的候选人是组织上确定的差额候选人,一般是能力较差,影响力较弱的人。代表按照组织授意联名不能完全体现代表的意志,也是代表不愿所为的,但有的代表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出于无奈,只好服从安排,使代表联名变了“味”,变成毫无实际意义的“空壳”。
二是限制代表依法联名。会议的选举办法一般都对代表联名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操作起来又不允许代表那样做,而是处处限制。如有的不准联名就不发联名表,而代表自制的联名表认定无效,使代表联名不成;有的不允许代表跨团联名;有的只允许代表按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这些实际上是剥夺了人大代表应有的提名权。
三是强迫代表撤回联名。一旦代表依法联名的候选人,对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产生一定的竞争,有的地方便对代表采取一些不太正常的措施,部分代表迫于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压力,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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