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8/2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4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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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xx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部门职能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xx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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