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8/16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7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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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执法、交通、区供销社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政、教育、文广新、新闻宣传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办理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  

第五条xx区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七条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六二十四时)禁止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城区范围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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