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6/6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0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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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xx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xx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区处非办(设在金融办)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单位地址:xx市xx区xxx街xxxx号  

联系电话:xxxx  

电子邮箱:xxxx.com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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