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烟台市、莱州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广告设置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局督查科负责组织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坚持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正确把握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防止监管错位、越位。
第六条局内部实行行政审批办理权和监管权相分离,局法规科行使行政审批办理权,局督查科组织、指导市容各中队及相关中队行使行政审批监管权。
第七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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