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投稿人:邹艳 发布时间:2018/1/22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8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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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总体要求:  

1、矿领导要坚持深入井下、深入现场、深入采掘工作  

面,加强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2、每天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领导深入采掘队组,深  

入重点区域跟班作业,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并要与工人同上同下。  

3、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董事长下井不少于5次/月;时间不小于2.5小时,矿长下井不少于8次/月,带班不少于5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一通三防的副职下井不少于12次/月,带班不少于12次/月,其它副职领导8次/月,  

4、各专业副总工程师16次/月,不小于12次/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16次/月,生产、辅助队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5、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入井次数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4、矿领导带班必须坚持现场安全盯岗,井下现场24小时必须安排带班领导,不得出现空岗,保证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领导带班及管理人员入井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  

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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