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12/20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5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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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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