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举报初查与立案侦查的衔接

投稿人:白云 发布时间:2006/6/2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9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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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报初查与立案侦查的衔接

白云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管辖内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难以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调查。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09条规定:“举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或者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这就明确了举报中心初查案件的范围,同时第111条规定“举报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可以看出,初查与立案侦查有明显区别,初查工作与立案侦查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举报部门与侦查部门初查的区别。

初查案件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对于举报内容具体,性质明确,事实清楚的线索一般由反贪、渎职侵权部门进行初查,反之,则由举报中心初查。举报部门与侦查部门就初查的任务和目的的侧重也有所不同,侦查部门主要办理成案可能性大的案件线索,这就决定了侦查部门初查时,重点考虑成案率,初查一个线索,依法立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举报部门则不同,它初查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为了消化举报线索,澄清事实真象,以确定被举报人是否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惩治犯罪和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侦查部门对于初查的案件线索,发现有犯罪事实就可直接决定立案侦查,而举报部门则不同,举报部门对案件线索初查后,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要写出《初查结论报告》,提出移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转侦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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