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体制下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5/10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6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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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体制下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

  摘要: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罚款多少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笔者试从“过罚相当”的法律规定、原则把握、定性把握、定量把握、标准把握及具体措施等方面,思考研究“三合一”体制下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

  关键词:“三合一”体制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把握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那么“三局合一”新的监管体制下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罚款多少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笔者认为,法律都是些原则性规定,而案件却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是执法实务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好比图纸变成产品,需要对如何实现转化进行研究。

  一、“过罚相当”有关法律规定

  1、主要“过罚相当”的法律规定。(1)法律方面:《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法规方面:《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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