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机要局保密工作征文:对新《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思考

投稿人:翟哥 发布时间:2016/6/8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1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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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机要局保密工作征文:对新《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思考

  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科学、规范和准确定密,始终是保密工作中备受关注、着力研究和力求解决的对象和重点。新修订颁布的《保密法》突出完善我国的定密机制,改进定密工作,从设立定密权限、明确保密期限、强化定密责任、完善解密制度等方面做了新增和修改,力求解决定密不准、过滥和解密不及时等问题,努力形成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新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同时规定,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新法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我就没有定密权限的县级机关如果产生秘密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一款如何操作进行以下两点思考。

  一、建立和完善报请备案制度

  新《保密法》中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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