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投稿人:边走… 发布时间:2006/5/1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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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关于考勤和请销假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考勤工作,规范请销假行为,为保证干警坚守岗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干警要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第二条机关庭室由政治处组织人事科统一考勤。法庭由庭长负责考勤。庭长必须坚持原则,如实考勤。每日上午上班时间,监督到岗人员在《考勤表》上签名;对未到岗人员,按迟到、旷工、请假、出发等情况,在《考勤表》上予以记录。下月3日前,将《考勤表》报政治处组织人事科。

第三条上班时间因私事短时间外出,不超过半天者,必须向庭室负责人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政治处组织人事科对法庭考勤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时,由到岗人员在《抽查考勤表》上签名,未到岗人员由庭室负责人向检查组说明情况。请假的必须已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并事前已报政治处组织人事科。无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外出办案者视为出勤。

第五条有事不能到岗必须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办理请销假手续非特殊原因,必须本人亲自办理。本人将请销假手续报政治处组织人事科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假期届满返回后,应及时到政治处组织人事科销假。

第七条需要续假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办理续假手续。不续假而逾期未到岗的,视为旷工。

第八条假期批准权限。

一天以内的,由庭室负责人批准;2—3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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