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市监督,县级管理。
第二章参保与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四条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上级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第六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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